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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25-04-21 23 0条评论

  上海商标侵权律师根据以下案例浅谈有关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件概述】

  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37808XXX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于是委托上海商标侵权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李律师发现注册的31359XX商标(简称引用商标2)与引用商标2相同或相似,但引用商标2在商品上缺乏明显特征。

  近日,市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作出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第37808XX号决定》第129XX号。

  【法律规定本案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争议商标,不再有理由批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裁决,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责令重新作出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三)其他缺乏明显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使用后特征明显,且易于识别,可作为商标注册。

  【法院认为】

  李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引用的商标二在商品上缺乏明显的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驳回了复审申请。并提交有争议的商标。引用商标二档。商标驳回通知书。诉讼决定。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证据。

  最后,法院认为,律师的起诉理由已经确定,并且有法律证据,因此应予以支持。鉴于引用的商标2已决定不注册,本案引用的商标2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权的障碍,并影响本案的审判结果。争议商标应当在谷物制品上批准和注册。红糖、糖和冰糖。

  【律师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商标侵权律师提醒大家,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是一种智力成就。当自己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容易使公众误认,容易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倡导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充分保护商标,注重专利布局,树立商标第一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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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99mo 网址:https://99mo.cn/post/1073.html 发布于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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