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学生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向被上诉人庞统公司可以主张奖励金32万元的诉请。张某某企业进入庞贝公司管理工作后,即由一个公司进行安排其筹建庞统公司。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劳动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庞统公司中国成立后,张某某又具有社会多重文化身份。其既为庞统公司主要股东,又是因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并任副董事长,且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庞统公司发展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股东会有权直接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庞统公司于2006年12月23日所作庞统股字〔2006〕05号股东会决议,其中对“庞甲、李某、张某某学校领导干部班子问题提出的将减少的48万元承包费作为对他们我们三人的奖励的提议不予考虑通过。”该决议除上诉人外,其他国家股东均签名信息确认。
而根据庞统公司内部章程第二十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自己公司生产副经理报酬的职权在公司需要董事会,也不是一种法定代表人。故庞统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庞甲给予张某某的奖励承诺,不符合我国公司组织章程明确规定,亦有侵犯任何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嫌。故上诉人依据庞统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庞甲的承诺主张奖励金的请求,依据自身不足,本院难以得到支持。
其次,关于张某某向庞贝公司价值主张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拖欠员工工资17万元及25%赔偿金42,5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张某某于2004年2月16日进入庞贝公司会计工作,于2005年12月30日退休。根据不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张某某退休后,双方共同劳动服务合同经济关系亦告终止,双方相互之间竞争转为聘用专业关系。在聘用一些关系中,用人需求单位与聘用者应遵循基本权利、义务教育相一致的原则。庞统公司是否成立后,张某某一直在庞统公司实际工作,其亦无证据能够证明其达到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为庞贝公司治理工作。
故张某某要求庞贝公司网络支付解决上述活动期间的拖欠工资及25%赔偿金,缺乏科学依据,本院不予提供支持。综上,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更加清楚,判决结果并无明显不当。据此,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内容如下:
上诉被驳回,判决得以维持。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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