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偿律师根据以下案例浅谈有关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某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担任检测设备操作人员。双方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餐费补贴200元(另算提成奖金)。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
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某公司人事主管通知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另一方是外地的一家公司,申请人从未见过。合同期限为3年,工资由外地公司支付,但工作地点和内容没有变化,社会保险也没有支付。2020年10月2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公司车间工作时扭伤左脚,被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分级残疾,停工期限为6个月。根据《省工伤保险条例》,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忽视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工伤待遇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申请,请予以支持。
【仲裁委员会】
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被派往公司构成了劳务派遣的形式。外地公司是雇主,公司是实际雇主。派遣单位以派遣形式发生工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结果】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在协议生效后10天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收到付款后,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律师点评】
上海工伤赔偿律师提醒:
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按五至十级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是: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2)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
网站声明:
本文“工伤维权 看工伤律师帮您维护权益”可能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