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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侵权律师为您讲解电梯商标侵权案

2025-04-19 31 0条评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转让注册不当最终裁定之前作出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1968号裁定,撤销商标转让,认定上海中讯赛莱瓦电梯公司1号注册的“赛莱瓦”商标(第167164号)注册不当的理由成立,认定“赛莱瓦”商标成立。

  根据第五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上海中讯赛乐瓦电梯厂请求的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现主张,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转让注册不当的最终裁定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至今未作出公告,争议商标也未收回,说明被上诉人的商标所有权仍然存在。

  本院认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字[2001]第1968号第167164号”撤销“SELEVA”商标转让注册不当申请的终局裁定为终局裁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未予公告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该理由有违法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现提出其也享有争议商标专用权,可以向两上诉人主张该权利。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发生变化,超出了一审起诉时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中迅上海赛乐瓦电梯公司一厂、江阴电梯集团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作为第二部分中级人民对于法院(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15号民事法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对上海中勋电梯厂的索赔。

  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法院费用共计人民币20,020元,由上诉人上海中勋西洛娃电梯厂承担。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上海商标侵权律师为您讲解电梯商标侵权案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以上就是上海商标侵权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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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ozhu 网址:https://99mo.cn/post/1055.html 发布于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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