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辩称,在上次开庭时,许多证人也到达了法庭。当时,他们口头上说的话都给了孩子们,没有人要。我说,“好吧,开始写三个房间,每个人一个。”一旦被告拿走了,他就撕了,说没人想要,都是为了孩子们,我同意。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想聊聊这些问题。
那是以前的事了。房子给儿子不是给别人的,我没有勾结原告的经纪人,我一分钱都不想要,怎么答应的怎么样,不要反悔你的话。为什么离婚没有写,因为当时答应给孩子,所以没有写,原告的诉求没有意见。
经审理,赵 × 2、刘 × 原为夫妻,双方于1987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3年,赵 × 2号申请了第1号宅基地。xx区xx路ax,注册为赵 × 2号,建有5栋房屋。
2003年9月8日,北京世界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赵 × 2签署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协议,拆迁土地上的实际居民为赵 × 2、刘 ×、赵 × 1,拆迁补偿金为地价376613.70元,重置价格57104.55元,拆迁补贴20148.20元。后照 × 2用上述资金购买了北京市X区X路X栋X单元XX号的房屋,刘 × 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XXX镇X栋X号X号的房屋。
2014年、2015年,赵×1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两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2履行赠与承诺,将北京市xx区xx镇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赠与赵×1,在庭审中,赵×2否认其曾承诺将上述房屋赠与赵×1,后赵×1撤回了诉讼。
上述分析事实,有原被告进行提交的集体企业土地资源建设发展用地使用证、货币资金补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开庭笔录、离婚协议书、离婚庭审笔录及原被告双方对于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1993年,被告赵某和刘某在第1号申请宅基地。xx区xx路ax,建成5栋房屋。该宅基地是赵刘两人在夫妻关系中建造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宅基地虽然以赵刘两人的名义使用,但根据中国有关政策,该宅基地是全家人共同使用的。因此,原告赵毅1也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003年,x路Axx法院被拆除。本案的三名原被告全部被拆除并搬迁。根据房产来源及相关拆迁政策,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金应归赵某和刘某所有。其他现场补偿和搬迁补贴由原被告分担。被告赵立2在房屋拆迁后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虽以其名义登记,但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改造和家庭共有。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指出,仅以其名义登记,就不能确认为其个人财产。被告赵晨2日辩称,原告当时年轻,因此不享有该财产的份额,忽略了原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以及因拆迁而将该权利转化为特定财产的情况。法院不接受这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