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1、朱2因继承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民事法院第47646号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议庭民事诉讼程序在审查案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没有举行听证会,审判现已结束。快来和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一起来看看相关情况吧。
朱、朱上诉请求: 请求一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判处上诉人共同继承的两套房产的财产权和朱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事实和原因:
1.判决认为,杨某在朱某前妻去世后,提交了朱某与子女分割遗产的收据和汇票,并提交了丧葬费账单,但我们一直没有看到,这不符合法定程序。
2.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不同意按照公证遗嘱处理房地产继承。
3.自从我们的母亲去世后,父亲从未将他的财产分给三个孩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母亲在两所房子中的份额就是孩子们的继承权。
4.朱的时候被杨老板虐待过。朱4两次提出离婚。养老院的领导和邻居们可以证明。杨提供了一份手写的遗嘱和诉状,其真实性值得怀疑,很可能是在杨的胁迫下写成的。我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父子关系一直很好,书面遗嘱和诉状中的大量叙述与事实不符,不应作为判断依据。
5.这里的房子都是军队产科病房,按照父亲当时的等级,只能住一套。其实之所以超标,是因为在母亲的申请中,领导要考虑到我们的孩子在外地,因此酌情分配一套。
6.现行判决与本案相似,但判决结果明显不同,值得借鉴。
杨某辩称,同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分析结果。
我希望他在第二次审判期间没有出庭。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根据被继承人祝某4所立(2016)京证内字第某号公证遗嘱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甲某号楼某层某1号、某2号两套房屋(以下简称某1号和某2号两套房屋)中属于祝某4的产权份额,由杨某全部继承,即杨某占有上述两套房屋100%的产权份额;
2.依法分割祝某4的抚恤金35万元和丧葬费151308元,抚恤金的一半要求归杨某所有,另一半归祝某3、祝某2、祝某1共有,丧葬费全部归杨某所有。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祝某4与杨某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
祝某4于2018年4月25日去世,其父母早亡于抗日战争时期。祝某4于1998年12月30日购买某1号和某2号两套房屋,登记在祝某4名下,祝某4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指定两套房屋及所有财产归杨某所有。
抚恤金是对亲属的精神抚慰,考虑到杨某是祝某4的配偶,年岁已高,且祝某2、祝某1、祝某3在祝某4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要求抚恤金的一半归杨某所有。祝某4的丧葬费是杨某支付的,祝某2、祝某1、祝某3没有出钱,因此要求丧葬费全部归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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