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死运营单位被起诉,原告曹是一个养蜂卖蜂蜜的村民。 2021年6月,原告发现有31群蜜蜂相继死亡,原告以蜜蜂在路边喷洒药物致死为由,向上海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要求赔偿104,315元。下面上海民事律师为您讲解详细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曹原告称,其常年合同在公路旁设立养蜂场。2021年6月1日上午,工作人员在没有向曹村委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对路边的杨树进行了虫害防治。曹的蜂箱放在路边后,没有停止喷洒农药,导致农药液体直接落在曹的蜂箱上,造成三十一组蜜蜂相继死亡,造成巨大损失。
二、法院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曹称,蜜蜂大量死亡时,正值花期,是蜜蜂采蜜的最佳时机。蜂蜜产量高,质量好。平时都是自己卖,价格远高于市场价。蜜蜂的死毁了一年的收益,让它痛苦不堪。曹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蜜蜂、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箱损失104315元。
被告经营单位认为,喷洒树木是其委托的公司的具体责任,是防治病虫害的合法事项,蜜蜂的死亡与喷洒农药没有因果关系,工人的寿命为40-50天。 如果5月开始采蜜,6月蜜蜂自然死亡,则不同意赔偿。
在充分了解事实和具体损失后,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经营单位同意向曹养蜂人赔偿6.5万元,并立即履约。
三、律师解读:在养蜂场附近喷洒农药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进行民事权益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积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喷药作业设计单位企业在对中国道路周边的林木喷洒对蜜蜂有严重杀伤作用效果的农药时,应当通过提前学习了解我国周边地区农业发展生产经营情况,并告知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殖户。如果没有相关研究作业人既未了解学生相关技术事实,更未尽到该告知义务而直接喷洒农药,从而影响导致养殖户蜜蜂大量死亡的,应当认定一个具有存在一定的过错。在蜂群因农药致死后,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经济责任。
论蜜蜂死亡损失数额的确定。 首先,蜜蜂可以通过制造花蜜来创造价值,人工蜜蜂不应该被视为普通财产,而是属于生产工具的范畴,可以产生更大的价值。 因此,对于生产工具的损坏,除了生产工具本身的价值外,还需要对可能损失的生产经营收入进行补偿。 其次,一般可根据正常年份蜜蜂生产的蜂蜜、蜂王浆、花粉、蜂胶等蜂产品进行测定。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重大争议,评估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如蜜蜂协会。 蜜蜂行业协会虽然不属于法定司法鉴定机构,但作为管理养蜂业和蜂产品生产、销售的专业社会组织,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蜜蜂死亡的损失可以由他们参照养蜂业的实际收入来评估。
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放蜂区种植蜜花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避免使用农药。如果确有必要使用农药,应选择对蜜蜂毒性低的农药品种。种植蜜粉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杀虫剂前三天通知场地内及其附近3000米范围内的养蜂人,使用飞机喷洒杀虫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前五天通知作业区及其附近5000米范围内的养蜂人,防止对蜜蜂造成伤害。因此,在蜜蜂放飞区种植蜜粉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未能履行喷洒农药前的通知义务,造成蜜蜂死亡和农民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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