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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的重要问题

2025-04-24 12 0条评论

  上诉人上海中晃空调系统制冷技术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中晃公司)因买卖双方合同进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对于法院(2006)3292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关于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法院认定,1995年至2002年11月26日,上海北极空调供暖设备厂(以下简称北极工厂)与中黄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以滚动方式结算、支付。2004年10月27日,北极工厂与中黄公司销售员徐国成签署对账协议,确认中黄公司欠北极工厂人民币92,289元,并承诺于2005年6月30日前全额支付。

  徐国成在协议中表示,该单位有业务往来,具体数额的教师要核对龚某。 此后,北极工厂表示已多次与中商公司进行账务核对,但对中商公司的财务不予受理。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中商否认未接受金融服务,但未提供与北极电厂和解记录。 2005年9月,北极工厂委托上海工业经济联合会债务委员会刘锐督促公司支付6.5万元,但未能成功。 在一审法院的审理中,中黄公司承认了北极工厂的供货金额,但认为中黄公司有2万元红色账单,向北极工厂经营者支付了1.5万元人民币,实际欠款金额为57289元人民币。

  现北极工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黄公司自2004年10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样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购买价款92289元人民币和利息损失8416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北极厂向黄忠公司供货,黄忠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在一审法院的审理中,中华公司承认收到了北极厂要求的供货,但认为15000元是付给北极厂业务员徐光辉签字的。

  北极工厂承认徐光辉签署了付款凭单,但否认收到付款。他是徐光辉北极厂的业务员,他的签字是代表北极厂的法律行为。因此,徐光辉的签字应被视为北极工厂已收到这笔款项。北极厂对此予以否认,没有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确认。至于中华公司核销的2万元红单部分,中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以供北极厂确认,北极厂在原审法院的审理中也予以否认。

  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确认中华公司所说的内容。徐国成是中华公司的业务员,和北极厂做生意的中华公司代表。与北极工厂签订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审理中,中华公司认可的北极厂供货金额与徐国成签订的和解协议金额一致,说明徐国成确认的金额是客观的,一审法院确认了和解协议的真实性。

  诉讼时效因一方当事人提议或同意履行其义务而中断。北极厂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债权受法律保护。黄公司拖欠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北极厂要求黄忠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违约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黄忠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极厂支付货款77289元;

  二、黄忠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式:77289元×同期贷款利率×天数)赔偿北极厂自200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3524.10元,由北极厂负担572.78元,中华公司负担2951.32元。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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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aodoudou 网址:https://99mo.cn/post/1106.html 发布于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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