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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

2025-04-24 13 0条评论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以案说法,浅谈涉外婚姻相关法规。

  

  【案例简介】

  1996年3月28日,胡某与万某在德国柏林登记结婚。2011年3月11日,二人经柏林当地法院判决离婚。上海市第三中级以上人民对于法院经万某申请,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一个民事裁定书,对柏林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关于解除合同双方通过婚姻家庭关系管理部分的法律制度效力问题予以承认。

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

  1999年8月22日,购买总价1074392元,其中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交付324392元,其余75万元以贷款支付。胡某18万元的首付款是出售婚前房屋的收入。

  2016年9月30日,胡某、万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屋的评估价格为6408833元。

  

  【法院判决】

  房子258号是胡某的,胡某将在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 万某支付266.7万元

  【判决理由】

  由于万某是德国公民,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适用本院法律。本规定适用于因离婚引起的夫妻个人及财产分割关系。本案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双方基于离婚的财产分割纠纷。应该由法院地法,也就是中国法来审判。胡主张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德国的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指出:本案中,根据企业双方的诉辩意见,主要存在争议焦点为胡某是否我们应当向万某给付258号房屋折价款及给付的金额。因258号房屋是在胡某与万某夫妻之间关系发展存续期间进行购买,应属于我国夫妻一个共同管理财产,现双方已经成为离婚,该房屋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分割。根据在案的证据能力可以得到证实,购买258号房屋时,胡某用属于自己婚前个人生命财产18万元支付了258号房屋的部分房款,该笔款项应在分割房屋时作为胡某个人对于提高房屋的贡献中国予以充分考虑。258号房屋价值评估产品价格为6408833元,考虑影响房屋的登记工作情况及双方国家对于一些房屋的贡献,本着照顾家庭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将258号房屋判归胡某所有,由胡某给付万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分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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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huangjiali 网址:https://99mo.cn/post/1103.html 发布于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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