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使用费的金额,考虑到图钉厂与杨子泉间无租赁关系,杨子泉无正当理由占用系争15号房,图钉厂无义务继续为其正常供电,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予以酌定,确定为每月600元。由于图钉厂与杨子泉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故对杨子泉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于2005年7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的诉请,不予支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租房律师一起看看吧。
同理,对杨子泉基于双方租赁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所提出的其余反诉诉请,均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子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迁出广州市X村80号15号房;
二、杨子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广州图钉厂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迁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人民币600元计;
三、对杨子泉全部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本案本诉受理费80元,反诉受理费201元,均由杨子泉负担。
杨子泉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向本院学生提起上诉称,其与图钉厂2005年签有国际租赁服务协议并建立了中国租赁市场关系,现约定的租期问题尚未届满,故不存在杨子泉非法利益侵占系争房屋的事实,租赁管理协议应继续积极履行。
杨子泉将租金数据交给黄志明,是因为黄志明是图钉厂的代表,杨子泉与黄志明间没有通过租赁发展关系。图钉厂在租赁公司协议规定履行工作过程中出现停水停电,造成杨子泉经济社会损失,应进行相关赔偿,要求企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图钉厂原审中的诉请、支持杨子泉原审中的反诉请求。
图钉厂辩称,其从未与杨子泉建立过租赁市场关系,杨子泉是与黄志明建立一个租赁管理关系的,2005年的租赁服务协议主要是为了杨子泉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所需才签订的,双方之间并未进行实际需要履行,不同意杨子泉的上诉机构请求,要求自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志明表示,有争议的房子是被针厂出租,然后转租给杨紫泉使用。房租也是杨紫泉交给黄志明的。2007年6月,针厂要求黄志明归还有争议的房子,于是黄志明让杨紫泉搬走,并将房子绑在针厂后面。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6日图钉厂(甲方)与杨子泉(乙方)签订《房屋进行租赁管理协议书》约定,乙方公司租赁企业甲方营业房壹间,共12平方。两方共同商定每间营业房租金为1200元,年租金共14400元。租赁服务期限自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共三年。乙方可以根据我国租赁每平方100元预付房屋押金1200元,遵守相关协议以及合同有效期满退回处理等等。该协议在条款问题最后书写了“办理营业执照之用”字样。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其余国家认定一个事实信息无误,本院学生予以分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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