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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深圳法定继承纠纷律师讲解继承纠纷的处理

2025-04-22 25 0条评论

法律动态:深圳法定继承纠纷律师讲解继承纠纷的处理

  四被告未否认遗嘱人徐某芬、抄写员郭某涛和遗嘱见证人的签名、印章的真实性,这些签名、印章符合遗嘱法律的法定形式,但四被告在他人的帮助下对遗嘱人徐某芬的签名、印记进行了交叉质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这并不排除被胁迫的嫌疑,他们没有举证证明。此外,法院根据证人赵木仁证词、郭木涛的调查记录和原告的陈述,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四被告提供的证人刘莫翔的证词应予接受,原告对质证的真实性有意见,四被告对质证的真实性没有意见,法院认为证人应当客观陈述自己所感知的事实。

  不得使用猜测、推理或批评语言,但证人“赵木仁是王嘉娟的好朋友,遗嘱虚假”的陈述属于证人的猜测或推理,不客观。

  除了证人证词外,被告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代表令状的遗嘱是伪造的,证人证词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他的证词有利于被告王家福, 因此本院不接受他的证词,被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质证的真实性有意见,四位被告用这一证据证明徐某的盲目性和行为不便。

  

  但在本案中,立遗嘱人徐某是否为盲人,与立遗嘱人徐某的遗嘱的真假无关,本院不接受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原告盘问,他对证据来源有异议,证据来源是证人刘默翔在等待作证时,未经法院许可,用录音设备记录了开庭情况。证据来源非法,证据内容不能证明四名被告的辩护意见和证明问题,与案件无关。

  因此,法院不受理四名被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通知证人赵佐仁在法庭作证,而法院代表作者郭佐仁对调查作了记录,原告没有意见,四名被告质疑证人赵莫仁证词的真实性。 声称证人赵默仁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但没有直接举证证明。

  但是,四名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和已经承认的证据,可以全面确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本院接受。

  根据本案无可争辩的事实和本法院接受的证据,裁定如下事实:

  继承人王与继承人徐某芬为夫妻,育有五个子女:长女、长子、次子王义夫、次女王义娟、三子王。这五个孩子是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王于2010年10月18日死亡,被继承人徐某芬于2014年1月30日死亡。

  1999年12月17日,被继承人王与被继承人徐某芬在XX市某住宅小区X栋X单元东侧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4.95平方米的二手房,过户到被继承人王名下,后于2007年11月过户到被继承人徐某芬名下。房产证上记载,该房产所有权人为徐某芬,房产位于XX市XX街a委1组,有秋迪诺。053X-07X-01X-05X,房产证号:台房权证中证号:FQ000881XX,面积84.95平方米。

  2010年10月18日,被继承人王死亡,全家未协商处理该房屋,该房屋由被继承人徐某芬占有至2014年1月30日死亡。

  继承人徐某芬于2013年5月30日立下遗嘱。遗嘱由写信人郭某涛书写,遗嘱人徐某芬签名盖章,证人郭某涛、赵某仁签名。立遗嘱人徐某芬考虑到原告王嘉隽没有房子,对立遗嘱人承担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徐某芬死亡后,决定将位于XX市某小区8号楼2单元2层东侧、面积为84.95平方米的房屋赠与原告王嘉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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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ozhu 网址:https://99mo.cn/post/1088.html 发布于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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