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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商品房纠纷怎么办?上海商品房纠纷律师来支招

2025-04-19 33 0条评论

  欣武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按照房屋建造的客观情况,为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管理等的正常需要,将自己的权利进行让与的处分,对协议双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该协议的效力应及于小区建成后的全体业主,不能以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已归小业主所有为由推卸责任,欣武公司仍应履行与建政公司的协议,欣武委员会应受该协议约束。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商品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鉴于建政公司在开启通道的条件成就前打开通道,欣武业委会及时恢复围墙的行为尚属合理,故欣武业委会要求建政公司支付恢复围墙的费用,依法可予支持,但其要求恢复原状并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遂判决:

  1、建政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欣武业委会2,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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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欣武业委会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案件受理费571.3元,由欣武业委会负担450元,建政公司负担121.3元。

  双方的《配电协议》实际是以恒业公司提供场地建造变电站,以换取经由欣武大厦通往广中路的通道,自两栋大厦交付后使用。2002年4月建政公司出具给欣武业委会的承诺书,要求在2002年4月至该年10月施工期间使用该通道,欣武业委会亦表示同意,并不违反《配电协议》。

  建政公司受让恒源大楼工程后恒业公司原关于恒源大楼的权利义务由建政公司继承,《配电协议》及《费用结算协议》实际由建政公司与欣武大厦继续履行。2003年6月建政公司取得了恒源大楼的新建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可认为双方约定的两栋大楼交付使用这一条件已经成就。

  欣武业委会上诉认为:欣武大厦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是众业主的,系争的《广中公寓、欣武大厦联建配电协议》是恒业公司与欣武公司间的协议,效力不及于众业主。且该协议是恶意串通侵害了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协议有效,未支持欣武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建政公司可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相关法律能够准确,应当及时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认定一个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学生认为,恒业公司与欣武公司系恒源大楼与欣武大厦的开发商,双方企业签订《配电网络协议》,以恒业公司发展提供一个场地设计建造变电站,换取经由欣武大厦通往广中路的通道,协议系双方进行真实存在意思可以表示,应属有效。建政公司通过受让恒源大楼建筑工程,作为社会权利保障义务的承继者应当选择继续积极履行该协议。《配电系统协议》第九条系附期限的约定,现双方大楼均交付用户使用,即所附期限已到,欣武公司人员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欣武业委会认定标准协议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欣武公司与恒业公司合作协议是否同意欣武大厦通往广中路的道路由两栋大楼共同学习使用,是在土地利用权力上设立一些限制,其履行自己义务时,作为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继受人的欣武业委会应当及时予以协助。由于建政公司是在开启通道的期限未到之前需要打开通道,应当主动承担问题由此能够引起的维修围墙费2,783元,原审法院判决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按照《中华民族人民群众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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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lidong 网址:https://99mo.cn/post/1060.html 发布于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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