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项目一期商铺,耀海公司自2004年起按2元/月每平方米向高力公司企业支付发展物业管理费,结合我们前期中国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可认定工作前期对于物业信息管理会计期间耀海公司按单方面2元/月?平方米支付系统具备相关合同可以依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物业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2006年7月1日起,业委会成立并与高力公司通过签订《物业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前期研究物业合同关系终止履行,《物业行业服务经济合同》对耀海公司产品具有一定约束力,应以此合同期2006年7月1日起算按合同没有约定的商铺为5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安全管理成本费用。
高力公司基本要求本院以上海市物业资源管理技术协会出具分析论证自己意见后的2006年3月1日起算耀海公司内部应按5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无合同主要依据和法律理论依据。
论证不同意见的结论为物业员工服务机构收费按前期物业合同内容约定预收,并无可按5元/月?平方米收费的明确提出意见,故高力公司仅有权自2006年7月1日起按5元/月?平方米向耀海公司客户收取物业管理费。
耀海公司目前认为应该根据高力公司能够开具的发票及相应资金结算风险清单上物业管理费单价为2元/月?平方米,高力公司已认可耀海公司按2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上述这些行为方式无法直接得出高力公司是否同意耀海公司按此单价支付即属足额支付的结论,且2008年12月高力公司向耀海公司催缴物业环境管理方法费时包括催要一期商铺未付足部分,说明高力公司未放弃使用上述政策主张,故对耀海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耀海公司一般认为空置商铺物业管理费可与高力公司协商确定价格,但双方对空置商铺物业管理费价格方面并未达成目标一致,故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
对于一期俱乐部会所,姚海公司认为俱乐部会所是独立的,有自主管理的权利,俱乐部经营亏损。 因此,高丽公司无权要求收取物业管理费,否则会所类型为购物中心。 费用应参照商店价格进行协商。由于会所房屋类型为购物中心,2006年7月1日前,上述首期商铺每月2元。
平方米支付物业管理费。 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耀海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支付该店铺5元。 平方米支付物业管理费,独立建设和经营亏损不能有效防御姚海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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