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抚养费律师浅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时效期满后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的制度。 一般而言,诉讼时效仅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下列权利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人身权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进行产权;
(3)防御的权利。赡养费支付权是基于身份关系,具有个人属性。未成年私生子要求支持案件,因为未成年私生子女还没有充分的能力和生活能力,不是社会准确的认知和判断,更不能妥善处理他们的权利,和法定代理人往往是债务人,如果诉讼时效的规定,不能保护未成年私生子的合法权益。因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主张不应适用限制制度。
【裁判要旨】
上海抚养费律师认为,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追偿赡养费,应充分考虑索偿人的能力、生活条件和权利的行使情况。非婚生子女向债务人请求扶养的,扶养请求权具有个人属性。该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的认知和能力、道德观念、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确认等因素的制约。因此,从维护社会秩序、良好风俗习惯、人格尊严、保障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和利益出发, 这种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基本案情】
黄于1995年10月与顾结婚。1996年8月,黄某与被告人周某在舞厅认识,产生好感。后两人发生婚外性关系,黄某怀孕。1997年6月16日,黄生下女儿顾。后顾一直跟随黄生活,被告周某对此不知情,也未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1998年10月,被告人周与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人周现就职于某人力资源公司,月平均收入人民币1480元。2008年2月21日,顾以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抚养费,要求被告承担从出生到成年的抚养费人民币12.96万元(18年每月600元),以及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费人民币3.15万元。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生物血缘关系进行DNA司法鉴定。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报告称,被告人周能为顾提供必需的遗传基因,父权制相对几率大于99.99%。DNA分析结果有力地证明了周与顾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原告和被告对该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被告周某辩称:我和黄某于1996年8月在舞厅相识后产生一种好感并发生两性之间关系问题属实,但当时黄某已经可以结婚,对于一个原告是我的亲生女儿因为这个社会事实,我一直持怀疑自己态度。现在我们虽然经亲子鉴定,认定原告顾某与我有亲生血缘家庭关系,但是没有这么多年来,我并不需要了解原告的实际情况,所以之前11年的抚育费不应由我承担。而且作为原告的请求超出了通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只愿意承担近两年的抚养费,承担的标准管理应以工资业务收入20~30%为限。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顾是被告周的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与已婚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被告周是顾的父亲,应承担顾的义务。要求维护费是业主基于身份关系的权利。身份权虽然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和利益,但它是人格利益的延伸,主要是身份利益。因此,基于身份的索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被告周应于1997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间向顾支付35840元,自2008年2月起,向原告顾独立生活支付360元赡养费。原告顾自生起就与生母黄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不利,因此原告顾仍应继续由生母黄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若干问题(a)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11条规定,判决:原告顾由黄提出给顾独立生活,被告周自2008年2月起每月承担原告顾赡养费360元给顾独立生活,应支付一次原告顾1997年6月至2008年1月共35元,840元,驳回原告顾谋的其他主张。
周某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过错责任由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承担。 赡养费自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成立之日起计算。
在二审听证期间,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 周某于1997年6月至2008年9月向上诉人顾某一次性支付了30,000元人民币,自2008年2月以来,上诉人顾某每月的赡养费为36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独立生活费用。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上海抚养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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