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债务纠纷律师认为,债务人在明知现有债务时与配偶达成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给配偶。这种行为是恶意避债,夫妻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明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因此,配偶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简介】
1999年,新民建筑公司(西安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经营合同》,规定新民建筑公司聘请徐为总经理,实施内部合同经营;承包方式为个人风险承包经营;因徐造成新民建筑公司经济损失的,徐应负责赔偿。2000年,徐以新民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徐日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同意新民建筑公司承担徐日公司的油厂工程。同年2月,该项目未经徐日公司同意转包给鲁易公司。徐日公司向新民建筑公司(西安华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支付了49万元的工程款。徐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由新民建筑公司返还工程款。经审理,法院终止了合同,新民建筑公司返还了徐日公司45万元,并承担了19860万元的诉讼费用。判决生效,新民建筑公司交付了14万元。经查明,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70万元。徐和张原夫妻关系,200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徐必须生活必需品,放弃产权房应有份额,张产权房和彩电、洗衣机、冰箱、电脑、VCD、家具等,也表明双方无债权债务,法院正在审理经济财产案件,如有经济纠纷责任。
新民建筑公司以徐的非法分包行为,被法院命令返还45万元,要求徐赔偿46万元的经济损失;张对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办理】
1.承包人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承担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入承包人与他人设立的公司账户。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分包工程,导致其所在单位涉及诉讼,法院责令返还发包人的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由于工程款实际上没有进入承包人所在单位的账户,承包人所在单位实际上遭受了经济损失,这是由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应当赔偿,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其所在单位的实际损失确定。
2.债务人的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虽然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债务人在明知现有债务时与配偶达成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给配偶。这种行为是恶意避债,夫妻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明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因此,配偶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徐某向新闵建筑公司支付449860元;张某对徐某向新闵建筑公司支付449860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上海离婚债务纠纷律师浅谈:
1.新民建筑公司与徐签订的合同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承包期间,徐以新民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旭日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担了旭日公司的工厂建设工程。但由于徐擅自将承担的工程分包给新民建筑公司,法院命令返还旭日公司的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但由于旭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实际上并没有进入新民建筑公司的账户,而是进入了徐与他人投资的华浩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新民建筑公司实际上遭受了经济损失,这是徐造成的。根据合同约定,徐应赔偿,但赔偿金额应根据新民建筑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定。现在新民建筑公司实际上已经向旭日公司履行了49860元,这是新民建筑公司的实际损失。徐应依法向新民建筑公司进行赔偿。一审判决时,新民建筑公司只支付了149860元的诉讼费。对于新民建筑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支付29万元的案件,这是一审结束后的新情况,新民建筑公司的实际损失共计449860元也在一审申请范围内,因此,再审。
2.由于徐目前应赔偿新民建筑公司449860元债务是在徐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虽然张在2001年达成了自愿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徐知道现有债务与张达成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给张,是恶意避免债务,张、徐没有充分证明,证明债务是徐个人债务。虽然合同规定个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债务是徐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个人债务,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债务是徐个人债务或两人同意债务是徐个人债务,新民建筑公司知道。因此,徐的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应对徐应偿还新民建筑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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