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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分割财产如何处理?广州拆迁款分割律师来讲讲

2025-04-17 29 0条评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涉案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登记在徐女士父亲名下,但徐女士系户内人员,自出生起一直居住在该宅基地内,应享有该宅基地区位价款的三分之一补偿,即135907.33元,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拆迁款分割律师一起看看吧。

  

  我们可以认为宅基地区位价值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该观点可从以下两个重要方面分析论述:

  首先,虽然宅基地所在地的补偿是在婚内获得的,但其来源是许女士婚前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补偿应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转化形式。 不得为配偶的共同财产。

  其次,宅基地位置补偿具有安置性质,即属于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徐女士的个人财产。

  宅基地拆迁补偿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哪些项目需要根据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以及当地的拆迁政策法规来确定。

  

宅基地分割财产如何处理?广州拆迁款分割律师来讲讲

  在范先生诉徐女士等分家析产案件中,范先生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其享有54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法院以拆迁协议未明确自己约定提供优惠购房面积的确定一个标准,具体实际操作应参照国家政策性法律规定,未予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分为家庭补偿、个人补偿、针刺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和家具原装修补偿。 对家庭的补偿,即对被拆迁人家庭的补偿,与家庭成员的数量无关,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如1-3、1-4、1-5、2-1、2-2补偿。

  对个人补偿,补偿总额为家庭成员的数量乘以每个人要补偿的政策。 如:1-6、1-7、1-10、2-3、2-4、2-5补偿金;宅基地补偿金,专门用于安装宅基地用户;家具装修补偿金,要看家庭成员对装修、家具和家用电器的购买是否有贡献。

  因此,在家庭财产分割、离婚诉讼中,拆迁赔偿的分割应充分认识拆迁赔偿的性质,结合政策、拆迁赔偿协议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作出全面判断。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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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aodoudou 网址:https://99mo.cn/post/1035.html 发布于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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