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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企业因经济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支付的银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七)未经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项目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依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企业职工交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才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造成涉税的风险。
1)防止规定对象之外的企业误作加计扣除
有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的优惠,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2)防止对规定范围之外的研发项目申报
这里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防止超范围归集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招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和不可在税前扣除的部分都正常进管理费用科目,做账报税不需要做调整,只是在报年度所得税时,帮纳税调整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报表上做调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