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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税证明”只是习惯性叫法,主要用在出口到国外的货物退运回来时,海关审批退运申请时。正规来说不是叫《未退税证明》,应该叫《完税证明》!到税务局去开就可以了!税务局会在《完税证明》上批注是“已退税”或“未退税”,如果没有这个批注意见,海关是不认可的!!! 这个完税证明一般到你们递交退税申请的税务局去开!仅针对退运回来的这票报关单开完税证明,跟其他的报关单没有关系。如果你们已经办理了退税手续,那就要补交回退税款,税务局批注“已补税”;如果还没有退税,税务局批注“未退税”。 首先,你要确定这批退运货物是不是用你们的抬头报关的(不排除是你们买单报关出去的!),不是你们的抬头报关的,系统里没有记录,当然不可能给你出证明啦。 其次,如果的确是以你们的抬头报关出口的,你要了解你这批货物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经签发了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联,即是否已经结关?没有结关的税务局系统里也是没有记录的。 正常是要求出口后90天内办理完海关签发和结关手续,企业向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的,税务局系统里才有相关数据。但你们没有按期完成以上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另外,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报关单丢失,补单是可以的,在申报系统中申报出口未退税证明,到中税打单子,再拿着这张证明去补报关单。可是一年以上的就过了申报期,不可以申报退税了。
1.
打开互联网+海关主页,根据进口日期查询电子税单(增值税+关税),税单上有18位报关单号。
2.
打开中国电子口岸,使用企业操作员IC卡登陆,输入18位报关单号,即可下载报关单。
手机报关单查询方式。
1.首先手机下载微关APP并安装,在手机桌面找到该应用,点开。
2.选择“个人中心”,以便登录(没有注册的话需要先行注册)
报关单怎么查询
一、开户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增值税方面。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先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处理。1.企业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2.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特殊情况下,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部分可按规定退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方面。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