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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上海合同法律师为您解答

2025-10-03 77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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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精航公司的确向大华公司提出过,在大华公司同意减免精航公司六个月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基础上,要求大华公司再补偿精航公司15,000元,后由于大华公司没有同意,故精航公司也对此不再向大华公司要求经济补偿了,对此精航公司的三个证人均可以作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合同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大华公司则称,大华公司在2002年9月的确是想与精航公司提前终止合同,但由于双方对大华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协议,所以大华公司于2002年11月21日致函精航公司,表示要求双方仍按原协议履行。

  精航公司的代理人于2002年12月9日发给大华公司的函中,也明确要求大华公司在接函后七天内与精航公司的代理人联系妥善解决履约纠纷事宜,此足以证明在2002年12月9日之前,双方并未就大华公司想提前终止合同之事曾达成一致协议,故坚持要求判令精航公司立即给付大华公司2002年7月至12月的房屋租赁费109,000元。

  

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上海合同法律师为您解答

  给付2002年7月至12月物业管理费300元。审理中,双方曾就精航公司给付房屋租赁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等自愿达成协议,后由于精航公司反悔而未果。

  在庭审中,景航声称大华已收到景航的1.2万元定金,合同已终止,定金应同时结清,但表示在原庭审中并未提出要求。 大华承认已收到景航的1.2万元定金,但认为景航在原审中未主张定金,故不同意将定金与本案一并结清,并表示:如本案结清,应与景航公司所欠的水电费一并结清。

  2003年7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后,大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示,已放弃上诉请求,愿意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院学生认为,大华技术公司虽于2000年11月19日、20日与案外人郑雨生、姜保青就讼争的芷江西路123弄85号房屋填写了中国上海市城市房地产企业转让、登记申请书,并签订了我国房地产市场买卖交易合同,但该时房屋的所有权制度尚未进行转移,而行政管理主管机关于2003年4月30日才向郑雨生、姜保青颁发了房地产权证,故可认定郑雨生、姜保青系2003年4月30日取得芷江西路123弄85号房屋的所有权。

  之前,大华股份公司发展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法可以享有因房屋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收益,本案中,大华科技公司价值主张的是2002年7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的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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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ozhu 网址:https://99mo.cn/post/1440.html 发布于 20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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