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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用卡滞纳金转入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5-10-02 4 0条评论

  与上海网贷逾期律师一起分析,银行通过网上公告将信用卡滞纳金转入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第二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驳回了银行要求被告李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是银行以公告的形式将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这不能被视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命令李返还欠款28782元、分期付款费2992元和利息5294元。

  

  

  经审理,李某向原告银行申请信用卡,并承诺阅读所有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和清楚了解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并愿意遵守合同(协议)的规定。一家银行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发行了相关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逾期未还。根据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截至2021年1月21日,李某还欠贷款本金287872元,利息52994元,分期手续费2992元,违约金132589元。一家银行未能收款,因此双方都卷入了诉讼。

  此外,根据原告某银行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信用卡滞纳金服务项目被取消,违约金由持卡人收取,标准为每期未偿部分最低还款金额的5%。最低费用为20元或2美元或20港元,按账户每月收取。

  法院认为,如果李使用信用卡未能遵守公司章程并收到合同,他应承担违约责任。截至起诉时,李某拖欠贷款本金28772元,利息5299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992元。利息和分期付款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在信用卡合同和申请表中有明确规定,李某已签字确认。因此,银行的上述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并得到了支持。关于违约金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还款,发卡机构应通过协议与持卡人就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费方式和标准达成协议。因此,原告收取违约金的前提是双方必须达成明确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没有收取违约金的条件。如果原告以公告的形式将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则不视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声称支付违约金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原告和被告都服息诉。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上海网贷逾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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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99mo 网址:https://99mo.cn/post/1427.html 发布于 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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