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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集团无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无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工程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本院备案后,依法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公司的托付诉讼代理人马家冕、郁红昌,被上诉人赛迪公司的托付诉讼代理人徐红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要求:
1、撤销一审讯断第一、二项,改判确认两边就青岛扬帆机加工船体车间土建工程签订的《设置装备摆设施工合同》有效,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
2、撤销一审讯断第三、四项,改判采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究竟和来由:一、××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设置装备摆设施工合同》并不是整体转包,双方资质符合工程要求,亦未违反××公司与建设方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属有效合同。
一审认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设置装备摆设施工合同》有效,法律根据为《建筑法》第28条,即“阻止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用来由为:青岛扬帆船舶创造无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七份合同属于七份自力的合同,××公司将此中两份施工合同的内容全数发包与××公司,即符合《建筑法》第28条之情形,属于非法转包,继而认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判定合同无效。
一审讯断对究竟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对××公司承接的工程应从团体懂得看待。
××公司承接的是青岛扬帆船舶创造无限公司发包船坞团体施工工程,设置装备摆设方为了报备以及工程管理方便需求,将工程分解成7个标段,与××公司签署了7份合同。
××公司将此中两份合同内容及两份标段的施工内容分包给××公司,
1、设置装备摆设方不阻止(××公司与设置装备摆设方的《设置装备摆设施工合同》中并未禁止××公司分包);
2、不属于《建筑法》28条规定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之情形。
《建筑法》28条全数修筑工程的懂得应是设置装备摆设方的整体工程,也就是××公司签署的7份合同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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