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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事律师:继承纠纷的解决之道

2025-04-21 29 0条评论

  王某某就上诉人王某某与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第4652号民事判决继承纠纷案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广州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案件受理后,由代理法官刘 XX 担任审判长,由代理法官牛 XX 担任案件审判长,由代理法官赵 XX 联合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案件,现已结案。

  第一审原告Wang Mou-B声称原告与Wang Mou-C于2000年9月28日登记再婚,且双方自结婚以来一直居住在Wang Mou-C家中,Wang Mu-C向原告留下遗嘱:100年后,该房屋将由原告继承。

  王先生于2013年6月14日去世。 但是,以被告有权继承该房屋为由,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搬出该房屋,强行占用该房屋,并经常在门口侮辱原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旧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要求法院要求将位于XX市XX区下庄街华寅村的房屋依法确认为王某的遗产,由原告继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州民事律师:继承纠纷的解决之道

  在一审中,被告人王某家辩称,他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王某冰于2012年7月1日留下遗产协议,将华阴社区 × × 住房给予被告人。起诉书称,王死于2013年4月14日,而不是6月14日。被告既没有侮辱原告,也没有要求原告搬出房子。

  原告提交的支持其申请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结婚证及死亡进行注销可以证明各一份,证明作为原告与王某丙于×年×月×日登记以及再婚,双方系夫妻之间关系,王某丙于×年×月×日去世。被告对该证据事实无异议。

  2、证明王毅C于2003年6月10日立遗嘱,并证明原告死后继承华音小区 × × 的房屋。 被告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被告提交的反驳原告诉状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遗赠一份,证明王某丙于2012年7月1日将其进行所有的华阴社区××房屋遗赠给被告。原告公司认可该遗赠系王某丙本人通过书写,但认为如果该证据系赠与,王某丙已于2003年6月10日留有遗嘱将涉案企业房屋由原告可以继承,该证据内容与遗嘱相关内容相矛盾。

  

  王某丙对涉案房屋已作出处分,不能再赠与或者他人,因此该赠与合同无效,且赠与我们应当以涉案房屋的过户完成时间为赠与中国成立的条件,本案设计并未规定办理工程变更信息登记管理手续,因此对于赠与行为不成立。

  2、住院病历1份、住院费用明细1份、住院结算单3份,证明王木C住院期间由被告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证据只能证明王病在医院,而被告没有看到他在照顾。

  一审法院查明并确认的基本事实是,原告和王某于2000年9月28日登记再婚,未生育。 被告是死者王某的侄子。王先生于2013年4月14日去世,被告及其父母将他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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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huangjiali 网址:https://99mo.cn/post/1082.html 发布于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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