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作为被告曹某涉嫌通过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曹某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徐某后,逃离以及现场。造成影响被害人徐某重伤或者二级。被告曹某赔偿要求被害人徐某60万元。法院可以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交通肇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被告张某,男,上海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某物流公司员工,住所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暂居上海浦东新区。 2013年8月,他因挑衅行为被行政拘留5天。 他于2016年12月27日被捕,并于2017年1月24日保释,罪名是于2016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经检刑一终字(2017)第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单独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工作机关进行指控:2016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社会他人可以在上一个海市静安区广中西文化路向王某某公司讨债,并因言语行为不合与王某(系王某某的哥哥)发生矛盾冲突。张某等人分析即对王某、王某某企业实施学生殴打。其中张某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后又通过手持铁棍追打王某,致王某多处出现受伤。经鉴定,王某左侧颧骨弓骨折,构成人员轻伤二级;左小指远指关节运动损伤、左小指近节指骨底部以及骨折,构成包括轻微伤。
2016年12月14日,被告张某在其临时住所被公安人员逮捕。 2017年1月20日,被告张某家属代为向受害人王某赔偿10万元,王某与张某表示理解,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王某、陈某、高、徐某的证词、身份鉴定记录、上海某卫生管理咨询公司出具的法医意见书和伤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伤害检查通知书、逮捕过程、户籍咨询、公安机关业务档案卡、被害人王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据、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所有证据都在法庭上进行了反复审查。验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伙同他人,持凶器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可以考验一个期限,从判决结果确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回到社区后,要遵守法律法规,实行流动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好公益工作,做一个有用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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